倘若处于这样的情况下,即就业者因为雇佣方具有以下法定情形之一而终止了与之签订的
劳务关系,那么依据有关的
劳动法准则将有可能获得经济上的
赔偿补助:
首先,没有按照我们事先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给予
劳动者应当得到的充分的劳动防护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环境
保证。
其次是未能按期且按量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薪资待遇。
再次则是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所有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如果雇佣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的话,亦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除此之外,假如派遣单位导致这份已经生效的
劳动合同无效,那么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
经济补偿义务。
最后,如果雇佣方采用
暴力、恐吓或者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不道德的方式强制要求劳动者从事相关劳动活动,或者以他们的误导性指挥、强硬的操作命令冒险进行工作任务,直接危害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时,也是应该为这些行为负责并给予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