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再次
复婚的特定情形,在其重新进行
婚姻登记手续之前产生的财产均应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而仅仅只适用于复婚登记成功并持续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和资产才应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尽管如此,即使是在首次
结婚期间所积累的财富,也会因为离婚行为而分割成为各自独立的财产,因此只能理解为是前一段婚姻的婚前所属持有的,不再包含于新的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