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有权限制或禁止对方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
探视权利:
首先是当
探望权人实施的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如身患严重传染病或其他
重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生命安全的状况;
其次是探望权人和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严重疏远和恶化,以致子女坚决反对其进行探望的情形;
最后便是探望权人的不当言行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潜在危害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