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所引发之
工伤认定,需满足以下排除性条款:
第一点,若非在符合合理、常规的
上下班途中所受之伤,不应适用工伤认定;
第二条,若非在合乎规范、适当的
上下班时间内所发生之伤害,亦不得认定为
工伤范畴。
例如,倘若
劳动者自愿提前离岗,那么在此情况下,将无法被视为工伤事件。
再者,如果交通事故原因为劳动者负
主要责任,则同样不应认定为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