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劳务合同基本上不会对应届毕业生身份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所谓“应届毕业生”是指将于当年度毕业离开学校,通常这两类人群可被视作应届毕业生:
即将结束学业并获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但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学生;
以及已经结束学业,并已取得毕业证书,但未超出规定的择业期限内的学生。
当雇员在取得毕业证书之前即签署劳务合同,并在随后解约离职时,他们仍可视自己为应届毕业生。
若雇员在领取毕业证书之后才签署劳务合同,并且在规定的择业期内离任,那么在同新的
雇佣关系确立时,其一般情况下还将被视为应届毕业生来建立相应的劳动档案记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
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
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