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在饭店用餐期间发生顾客跌倒事件,如证实为该餐厅经营者或管理方未履行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酿成事故的话,便应担负起对顾客权益的保护职责并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是由于第三方行为导致顾客跌倒受损,那么理应由该第三者负责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情况下,即使经营者和管理者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也只需承担相应的次要
赔偿责任以减轻受害者的损失。
反之,若确认系顾客自身因素引发跌倒,则需由其个人承担所有责任及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