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规定,某些类型的
单务合同在特定情况下是允许被依法撤销的。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
赠与合同。而当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行使
撤销权,但是这种权利受到限制,即不能适用到已经经过公正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之中。如果已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出现了以下几种特殊的情节,其效力将被认定为可被撤销:首先,赠与人因为严重侵犯其自身或其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而撤销;其次,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有
抚养义务但却没有履行完毕;最后,除去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在法律上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可
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