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以下所述情况,人
民法院将会作出如下妥善安排:
首先,若出租方出现
违约行为,届时将需对剩余租赁期间内装饰装修的残余价值进行相应
赔偿;
其次,如果是
承租方违约,而出租方仍坚持使用该装饰装修,则应当在合理运用其价值范围之内给予恰当的补偿弥补;
再者,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各自应当依据自身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完全系由于无法
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进行解除,那么双方应共同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配相关经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