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所需遵循的法律程序因分手方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详述如下:
若采用
协议离婚方式,相关步骤为:
(1)拟定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法律主体需对书面性离婚协议予以签署确认,该协议须明确双方均为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且关于未成年子女
抚养、
共同财产分割及
债务偿还等方面已达成共识。
(2)提出申请进行受理。
当事人需携带
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书、离婚协议书等必要档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3)设立冷静期。
自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任何一方表示不愿离婚的,可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4)审核审批并颁发证件。
若三十日
期限届满后,从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期间,男女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
离婚证。
若选择以
诉讼形式离婚,以下为操作流程:
首先,当事人应当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一份
离婚诉状,并随附档数量与被告人数相同的副本。
其次,诉讼当事人应将所有涉及该案的重要
证据整理成册,以证据清单的形式递交给法院,并具体注明每份证据的名称及页数。
接着,法院
立案庭将在当事人提交充分资料及缴纳足额费用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做出评判。
经判定符合立案要求者,法院将启动立案手续;
反之,则会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最后,当事人应在接获受理通知的七日之内交纳诉讼受理费与其他相关
诉讼费用。
法院在此基础上组织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将无需再次举行庭审。
然而,如若调解失败,法院将排期开庭进行审理。
最终,法院将根据审理情况做出判决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