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纠纷处理途径的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如若在争议产生后,相关的争议主体能够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方案以解决纷争;
其次,倘若各方均无法通过自我协调甚至借助第三方力量来化解矛盾冲突,那么他们还可向具备权威性的调停机构寻求帮助;
再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涉及争议的各方已经签署了完备并且明确的
仲裁协议,则可以根据该协议中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以解决
纠纷;
最后,倘若前述三种途径皆被排除在外或未被接受,那么争议各方亦有权利选择向具有司法
管辖权的专门机构
提出诉讼,从而借助法律手段来化解纠纷。《
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
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