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件中的
机动车速度鉴定结果,如可以当场综合分析判断得出结论,应立即宣读鉴定结果;
若无法立即做出判断,应在收到关于该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提出鉴定报告且作出明确意见。
自被鉴定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算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告知案件的
当事人领取其被依法扣押的事故车辆。《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
逾期未领取产生的
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