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在
离婚程序结束之后,若被查出前配偶参与隐匿或者转移动用共有资产,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告就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然而,若婚姻关系的解除源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协议内容中已经明确指出了某些特定资产将归属某个特定
当事人所有,那么即便在之后的时间内,发现另一方私自隐藏了某些财产,除非能提出确凿的
证据来证实存在
欺诈行为,否则法院将无法判定对原先的
财产分配协议进行更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