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在哪些情形下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过程中出现错误而导致的相关损害;
(2)由于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存在错误的
执行标的物,从而引发的损害结果;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人
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从事与其职务无关且无法认定其行为不当的个人行为时;
(4)当事件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所确立的各项规定时;
(5)如果被保全人、
被执行人,以及经人民法院依法指派的保管人员擅自非法动用、隐藏、毁坏、转移、变卖已由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时;
(6)若受害者遭受的损害是由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
(7)除此以外,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国家都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
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
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