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
拆迁房地之位置特性、特殊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各方面因素,用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其货币赔偿的具体数额。
在实施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要求拆迁人和被拆迁方都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详细精确地计算出被拆迁房屋所得到的补偿费用及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从而准确无误地结算产权调换所产生的差价。
此外,拆建单位需要按照明确的
法规标准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全面的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项主要内容:
(1)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房屋遭受损失而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定等级,然后再以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可能出现的不适,以及他们自主寻找暂时居所时可能遇到的困难,以临时居住条件作为划分等级的依据,并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提供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主要用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近郊地区甚至不寻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将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