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知,若您所提出的
注册商标申请遭到驳回,则无法立即展开
申诉程序;
这是因为您需要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以便进行深入审查和讨论。
在商标被驳回后,若相关负责人和利益攸关方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审申请或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提起
诉讼,那么该驳回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复审决定便将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