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及的代位权,实际上是在
债务人已经对
债权人承担了延迟责任且未充分行使其针对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权利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而由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亲自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项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形式的权利就被称之为“代位权
诉讼”。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代位权体现为债权人取代债务人的债权人向第三方进一步主张权益的行为。
其次,由于代位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债权权能,无论是通过合同条款还是其他形式约定,债权人均有权享有这一权利。
再次,当债权人借用自己的合法身份来行使债务人的某些权利时,也正是代位权发挥作用的过程。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内容层面上,代位权并不等同于同时对立于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