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关于婚内房产仅标注一方姓名的事宜,在面临
离婚之际,双方如已事先达成共识对此问题有所规划处理方式的,应遵从约定执行;
反之若尚未作出相应约定,可以考虑到此房屋属于婚姻期间所获取之物件,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过程中,需按夫妻共有的属性进行分配,双方均具有平等的权益参与分享此部分财产价值;
然而,若此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视为一方单独享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阶段将归属为该方所有:
首先,这栋房屋是由其中一方独立投入全部资金购买所得。
其次,房屋系由该方父母全额投资购入;
或者,也可能是其父母支付了最初的房贷款,而之后还款部分由该方以自身财产来承担。
再次,如该房屋系由一方向第三人接受赠与而来,且赠与者已明确表示只授予该方享有。
最后,倘若该房屋是通过
继承关系取得的,并且被
继承人已经明确表明只让该方独自拥有其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