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实施执行过程中,倘若引发了
纠纷或者争议,那么就需要选择适宜恰当的方式方法,以公平公正并且符合情理的原则去处理解决这些问题。依照传统习惯以及实践经验来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种纷争,我们通常会采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
诉讼这三种方式来加以处理。
首先,协商和解:当争议出现以后,双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真诚的意愿展开磋商,互相做出一些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途径。自行和解即是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者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通过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均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
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它以中立的第三者或者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诉讼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