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先辈们留有有效
遗嘱或者转让授权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那么基于遗嘱或转让授权书的有关规定,其财产将会得到妥善处置分配。换句话说,纵使无子无女陪伴在先辈们身边生活,若他们曾在遗嘱里明确指出了
继承人或是被捐赠者的身份及
身份信息,那么这部分人依法就可以
继承到相应的财富。假如先辈们无法留下遗嘱或者转让授权书之类的文件,那依据法律追究,财产的继承将会以法定程序进行,通常
第一顺位为配偶以及双方父母;
第二顺位则相应地为兄弟姊妹、祖辈的父、母及非
直系的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要是在先辈离世之际,配偶和父母都已不在人间,那便会遵循第二
顺位继承原则,即由先辈的兄弟姊妹、祖辈的父亲、母亲及其外祖父母进行
法定继承。当然,若是全体
法定继承人皆已过世如此失去
继承权,又无任何受捐赠之人,那么财产便交由国家统一支配,将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尤其需要说明的是,倘若先辈是集体性质的财产持有者,其遗产亦有可能归属到相应的组织正如组织内部处置。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