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确实存在着
绑架罪的加重型情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或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身体,导致其遭受重度
伤残或失去生命”。在此情况下,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包括判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且同时必须承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的责任。这一加重型情节,实际上是对绑架罪严重程度的法律评价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