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面而具体的三项解决策略:
首先,可以考虑允许
土地使用权的时限得以适度地延长;
其次,如果土地和其上建筑物由国家依法收回,应对业主作出适当的
经济补偿;
最后,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土地使用人已提交
续期申请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未获批准(基于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予以收回的)的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依法无偿收回。
然而,针对收回时地面房屋所剩余的价值,仍应支付相适应的
补偿金额。
《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