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仅由唯一供应商所提供的特定产品得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之外,其余所有情况均不得指定生产厂商、品牌以及型号等参数。
其中,“联营体
投标”是指某些
承包商为承接不适合自身独立承担的工程项目,而选择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参与竞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
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
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