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正式公布并开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之际,
当事人有权发起
听证程序,针对相关事宜发表自己的维权主张及观点。
2.当收到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之后,倘若当事人对于评估结果存在疑虑或不满,可于接收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评估机构提交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仍然持有异议,则应在收到复核结果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可在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4.对于涉及到
房屋征收、征用决定以及相应补偿决定的争议,当事人享有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