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整体构造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所谓“主体结构”,是指由房屋重要构建相互联结、提供支撑,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空间构型。其必须满足技术要求所规定的抗压、抗震以及稳定等性能,以确保能有效承载建筑本身所承受的各类荷载,如地基本身、承载墙体等等。如果这些部位发生结构性的开裂、倾斜乃至坍塌等现象,应视为存在明显的主体结构问题。
(2)对房屋正常居住及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此类情况是指因
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买者无法充分享受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及其预期用途的状况。例如,无法正常供应水电,隔音效果未达到相关标准等。
(3)其他常见的质量问题。例如,房屋漏水、地面空鼓、墙面涂料剥落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