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乃必然之果。在涉及到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履行相应的理赔职责,然而这一切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在于,
被保险人所行驶的车辆并无任何违反交通
法规的行为。若存在如饮酒驾车、
醉酒驾驶或非法操作等
违法行为,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赔偿金,如此一来,
肇事方不仅需要承受
法律制裁,同时还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
民事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七条发生
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
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
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
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
受害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被保险
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
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
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
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