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将特定项目的工程分包或转包给特定的员工或数名员工,抑或是将周期短暂或者一次性的任务交托给一位或多位员工,双方面对面签订
劳务合同,从而确立了
劳务关系。
2、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阐明所需求员工的具体条件,而后由该机构向用人单位派遣所需的劳务人员,如此一来,双方便订立了
劳务派遣合同,进而形成了相对复杂的劳务关系。
3、在用人单位中,那些处于待岗、下岗、内退以及停薪留职状态的员工,他们在外部从事一些临时性的有偿工作时,可能会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务关系。鉴于这些员工与原单位的
劳动关系仍然
存续,因此他们只能与新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以此建立劳务关系。
4、已经办理完相关手续的离
退休人员,若再次被用人单位录用,那么双方需签订
聘用合同。目前,这种聘用关系已经被明确界定为劳务关系。
5、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在长期性岗位上工作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
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对于那些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长期性工作,或者可以进行外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则可以选择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