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授予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明之后,证券公司得以从事以下领域内的部分或所有证券业务:
(1)证券
代理买卖;
(2)证券投资策略咨询服务;
(3)和证券买卖以及证券投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分析与建议服务;
(4)证券发行与销售的承销与
保证业务;
(5)证券融资与融券的服务;
(6)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7)证券自主交易业务;
(8)以及其他的证券业务。
《
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