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可获得七个月金额为其个人
工资水平的一次性
伤残补偿理赔;
2.关于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须参照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劳动者的
停工留薪期间,他们原本享有的薪资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以及其他应该遵循的程序和要求。
3.对于“本人工资”这一概念,特指职工在遭遇
工伤事故或患
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中,每月平均缴纳给用人单位的工资费用。如若职工的本人工资高于所在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超过300%以上,那么就以该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乘以300%来计算;反之,如果职工的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60%以下,则就以该地区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标准乘以60%计算得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