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理赔以及保险公司不进行
赔偿的情况,在此作出详细阐述:
首先,如果车辆碰撞到了“自家成员”,即“第一者”和“第二者”,这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及其
代表人员(同时也将驾驶员视作
被保险人),除去上述人员之外的所有人,均可视为第三者。
然而在
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属并不属于“第三者”之范畴。
其次,车辆车灯如果出现单独损伤且无法修复,这种情况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据传,保险公司制定这条免责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抵制部分修理厂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一些居心叵测的修理厂常常会利用更换下来的受损车灯或者倒车镜,安装到与原车型相同的其他车辆上,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再者,如果车辆的车轮发生单独爆胎,同样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
保险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车轮单独损坏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但是,若由于轮胎爆裂引发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将会予以理赔,但对于轮胎损失的相关费用,仍然不予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被保险
机动车全车被
盗窃、被
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