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标公告公示事宜,若
投标供应商有何疑义或意见,请务必于公告发出之次日开始计算,在7个自然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
招标采购机构提出
申诉。而招标采购机构也需在此时间段结束前的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的质疑内容进行详尽解答和解释。
如若是对招标采购机构给出的回复结果仍存异议,或是招标采购机构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给予任何回应,那么质疑供应商可在该回复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同等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财政司提出投诉申请。财政司法也将会在收到投诉申请的30个工作日之内,针对投诉事项做出最终的裁决。在此过程中,财政司法可视具体情形,书面告知招标采购机构暂时停止相关
签署合同等活动,但这一临时停滞期最长仅允许延长至30天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
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