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构成违约,实际上需要从几个方面进
行权衡:
首先,如果出租方与
承租方达成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租期已超过半年,然而具体届满之日却并不明晰,那么我们便将此种情况视为未经明确起止日期的租约。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您身为租户拥有自主选择何时搬离的权利,但严格来说,仍然不能被判定为
违约行为。其次,即使您所签订的
租赁协议属于无固定期限的类型,只要其中包含关于租期长度的相关条款,那么在面临提前搬离时,便必须予以审慎考虑,因为这样做可能会触及到相关法律
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可能需依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方式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
此外,若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等)或者其他难以预见且无法控制的因素(诸如疾病等),您仍有权利与出租方协商,尝试降低租金或争取免除部分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