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遭遇车祸所受伤害的
赔偿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医疗费用,根据
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其次为
误工损失,这需要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限以及其实际收益状况来做出评估;
第三项为
交通费用,该费用将依据
受害人和其必需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治疗过程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第四项为
护理费用,此项费用将按照前述误工损失的标准进行计算;
第五项为住院伙食补贴,该费用将参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最后一项为营养费用,该费用将根据受害者的
伤残程度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