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交通事故后,患者由于医疗工作中的失误不幸离世,其相关
赔偿金额应依据以下几种标准进行计算:
首先是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享有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外地医治时所产生的
交通费用与住宿餐饮费用等;
其次是根据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等级而给予一定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第三种则是针对失去劳动能力的
受害人根据相应标准提供
伤残津贴;
此外还有一次性的
伤残就业
补助金和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需依情况支付;
最后,则包括对死者丧葬的
抚恤金、对其
家属的
抚慰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等。
《
医疗事故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
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
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
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
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
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
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