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包过程中所产生的
工伤问题上,如果发包方决定将项目转包给并不具有主体用工人格的组织或个人,那么就需要由发包方来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在这个过程中
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规则的行为,导致
劳动者受到
人身伤害的话,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进行连带
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若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将其承包业务转包或分包给了不具备主体用工人格的组织或个人,而这些组织或个人所雇佣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期间因为
工伤事故而死亡,那么就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来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
工伤保险责任。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