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和出租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转包行为往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完成,而出租行为则多涉及到农户以及农户集体组织之外的主体间的交易;
其次,转包通常发生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的法律主体也属于这些农户内部成员。转包的实质在于,转包人依然对被转包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所有权,而受转包人则拥有对该土地的
使用权,以此获得经营收益,且需要向转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转包费用;
最后,土地出租并非由农户自行开展,而是通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自然人或
法人来实现,这是一种本质上属于外部性的民事合同,因此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经过发包方的许可,但是需要向发包方进行相关备案以备查证。
《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
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