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遭受
工伤之后,若工伤病情再度发作并需接受康复治疗期间,享有法定的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此期间,员工原本享有的
工资与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属工作单位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支付。需要指出的是,停工留薪期的上限通常为12个月,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可超过12个月。对于那些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工伤员工,他们将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其次,如果
工伤复发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他人照顾,那么他们也有权享受护理待遇。而对于那些因工伤复发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员工来说,在停工留薪期内如有护理需求,则应由其所属工作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