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绝对。
依据
刑法中的
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若未经法庭宣判有罪,便不能认定为
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此时被判定无罪。而若
刑事诉讼的
追诉期限已经经过,除非特殊情形,
公诉机构将不予
追责,法院方面亦不会进行审判,自然难逃无罪的结论。
然而,追诉期限过后并不是自动被视为无罪,而是意味着公诉机构将停止
追究责任。通常情况下,一旦
超过追诉时效,便会失去追诉权,但是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仍然可能面临审判。因此,对于
追诉期的适用,应当根据是否存在
立案和受理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