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法定必需进行招
投标的项目,如果在招投标公告以及公示信息中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潜在投标方或是投标方都有权向
招标方及其招标
代理机构提出澄清、改正、补充或者调整的请求: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公告中所载明的相关内容并不符合本规章制度第五条所述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
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