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职员工选择主动离职,其在离开之前如尚有未修用完之调休假期,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
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该员工有权请求所在单位依照上述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额外
加班薪酬或者有关未尽权益的
赔偿金。详细地说,关于
周末加班未获足够弥补休息期:应当按员工个人平均每日或每小时
工资标准的200%作为基数进行支付;对于日常工作时间延长所产生的加班:同样以员工个人平均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为基础进行支付;而在
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则需按照员工个人平均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进行支付。
至于尚未使用完毕的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尽权益的年休假应按照员工当年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出应享有的未休
年休假天数,并以此为基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补偿金。对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补偿金。在此情况下,员工可在提交正式书面
辞职申请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就未尽权益的调休假期问题进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例如将剩余假期调整至其他时间段,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加班费用。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员工可依法通过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
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仲裁或
诉讼程序中,员工需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
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