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法律规定下,用人单位不得将其已离职或即将
退休的员工派往第三方机构进行
劳务派遣。这种情况下,单位与接受派遣的
劳动者间建立的是规范明确的
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当劳动者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后,他们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会转变为较为宽松的
劳务关系准则进行处理。因此,派发这些劳动者至其他单位工作并不适宜。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
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