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相较于
起诉,决定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通常并不会留下任何
犯罪记录或称之为“
案底”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
公诉案件中的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条款相对较轻,仅存在无需判处
刑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此类案件提出不起诉决定。
在做出该决定后,公安机构在调查过程中所查获的物品应当被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等限制措施,同时也需将这些事项通知公诉案件的
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仍需要接受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
非法所得,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对实际情况提出检察意见,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