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明确规定,开设赌场乃独立之行为主体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此与
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关联性。
然而,若家庭成员已知晓并实际参与到该
犯罪活动之中,又或者在其开设赌场所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之时向其提供经济援助或其他形式的协助,那么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审判程序,这些家庭成员便极有可能被视为
共同犯罪者或
从犯,从而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另外,倘若开设赌场这一行为对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导致他们陷入
犯罪泥潭或者遭受犯罪行为的波及,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在
量刑环节被视为从轻或者减轻
刑罚的情节而加以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