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中,
投标保证金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方式:
首先是以保函形式缴纳,
投标方可向相关银行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开具相应额度的
保证金保函作为
保证;
其次便是现金形式,投标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特定数额的现金存入指定账号,以示其诚意和责任担当;紧接着是银行
汇票形式,投标方可向对应银行出具具备一定额度的银行汇票,同样可用作投标保证金;
最后则为保险单形式,在此情形下,投标人可与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洽谈,申请获得保险单据以作为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政府
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
合同条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
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