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
投标活动中,中标后不可单方面宣布撤销或者废除中标结果;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便将作为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这一情况,双方应当优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赔偿事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可根据相关
法规向法庭提
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中标后因
招标人原因取消该项目
招标,且未与中标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情况,中标人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实际上,此类赔偿通常依据实际所承受的
经济损失来制定,如果就赔偿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中标人可以选择向
司法机关提交
诉讼申请,寻求公正裁决。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