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申请之后,应当在法定的三日内做出明确的决定;若对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表示反对,则应及时告知申请方当事人,同时详细阐述拒绝变更的具体原因。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取保候审措施,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