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特别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履约保证金在作为中标者遵循
合同义务的特定
担保形式下,其性质及有效性需依照合同当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相关条款的详尽约定来确定。除非双方在合同中以明确书面声明方式约定其为
定金性质,并按照双倍返还法则予以实施制裁,否则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被视为
质押担保。当中标者因
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之后,
招标方有义务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其次,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工具,若中标者未能按时履行其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将被视为弥补招标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手段;反之,若中标者已承担了相应责任,那么招标方应在
合同责任解除后无条件地归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三,若中标者未能履行与招标方签订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如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者还应对超额部分进行
赔偿;若中标者未提交履约保证金,也应就招标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最后,
承包商应确保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即竣工证书)之前始终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起28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
投标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