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
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对于参与流转的本村村民,若其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重要内容均与其他竞标者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权。
然而,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有所例外:
(1)如未能在书面公示所设定的适当时间期限内,就优先权事项提出主张声明;
(2)在未经书面公告公示的前提下,本村外人员开始对该
承包地进行实际占有和使用的两个月内,亦未提出关于优先权的主张。在此基础上,本村村民在承包费用、承包期限等关键要素与其他竞标者相同时,仍可享有优先承包权。但是,若发包方决定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且此项决策已经过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且得到了乡(镇)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本村村民将不再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
期限届满,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