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
续签劳动合同时,通常情况下,
劳动合同的每次
续签的期限是需要由
劳动者与用人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协商确定的条款包括可能签订的年限,如一年期、两年期或三年期不等,而每个期限的具体时限皆可通过劳资双方自行商议敲定。
另外,劳动合同也存在续签为无固定期限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双方无需明确设定终止日期,解除合作关系的决定将由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持续任职超过十年,或者已经与该单位成功签署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相关的
法规规定,那么一旦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妥协接受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优先考虑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是劳动者本人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响应劳动者的要求,与他们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总的来看,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相当灵活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商讨与确定。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