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包相关
法规明文规定如下:
首先,总
承包方在提交给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方案中,如需实行分包项目,则必须获得后者的明确批准;除另有契约规定外,这是一项必要的法律程序。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总包的企业应主动完成建设项目核心部分的施工任务;对于非关键环节或者涉及专业技能较为突出的工程部分,可以交给具备相应经营资格且契合本工程技术标准的建筑安装队伍负责处理。
第三,总
承包单位只能选择将
承包工程的某些子项目或部分群体发包给拥有相应资历与能力的分包单位;禁止将所有工程完全转包他人。
最后,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并充分保障发包方的权益,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最终成果对发包方承担起共同责任,这是从法律层面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需格外强调的是,金属容器的气密性测试、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测、打桩施工以及高档装修等特殊但又必不可少的专业技术作业工作例外,这些工作可以由具有相应潜质的其他分包单位进行参与。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