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除房产所受之查封,可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提出解封申请;
其次,可提供相应数额之现金作为
抵押担保,以此向法院交付该等金额;
再者,原告申请撤销
诉讼或案件审理完毕后,案件得以结案;
最后,法庭裁定驳回原告之
申诉申请或者其
诉讼请求,且此类决定已正式生效,在此情况下,法院将自动解除对
房屋产权的限制措施。但需注意,除了上述几种途径外,法院并不能自行解除查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
担保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
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
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